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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诉讼律师

发布时间:2022-11-29 13:16:18    阅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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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问题聚焦:在司法实务中,有些诉讼案件涉及“房改房”问题。但是对于“房改房”的认识,理解不同。由此造成“房改房”权属认定是实务中的难题。结合本人代理被告的一起民事诉讼案件,通过本文分享关于“房改房”性质的思考。二、案件事实:张某义与马某珍系夫妻关系,二人育有原告张某玲和被告张某一、张某二、张某三、张某四、张某五子女六人。原告张某玲一直与张某义、马某珍夫妻二人共同居住在案涉房屋内。张某义于1999年8月18日去世。1999年8月27日,由原告张某玲代表张某义与某单位签订《集资住房产权界定协议书》,约定某单位将案涉房屋出售给张某义,需要补交28621元后,获得100%比例住房产权。在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李X,男,XX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XX县。委托代理人李X晴,安徽X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合肥XXXX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XX市XX区XX大道与XX交口XX商业中心X-办XXXX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X4010059X6XX295E。法定代表人吴X周,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董X,安徽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XX市XX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安徽省XX市XX区XX大道XXX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X4011100X9XX648A。法定代表人孙X,局长。委托代理人王X,安徽X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田X章,安徽X律师事务所实习律

  上诉人(原审被告):苗X军,男,19XX年X月XX日生,汉族,住安徽省XX市XX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毛X,安徽XXX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温X红,女,19XX年X月XX日生,汉族,住安徽省XX市XX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毛X,安徽XXX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夏X兰,女,19XX年X月XX日生,汉族,住安徽省XX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晴,安徽XX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苗X军、温X红因与被上诉人夏X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XX县人民法院(2020)皖01XX民初XXX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2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代理河北省某县“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案”被害人家属,以当地村委会及电力公司为被告,主张两被告连带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先后三次到事故现场勘察,拍摄了测量现场电线高度的视频,为法院认定被告方存在侵权行为提供有力证据。积极与法院沟通申请专家辅助人提供专业意见,并提供了相关专业文献,从而排除了被告所称被害人“雷击死”的可能性。一审取得胜诉判决,当事人比较满意,目前案件处在执行阶段。

  原告:王某某,男,汉族,住贵州省湄潭县鱼泉镇原告:周某,女,汉族,住贵州省湄潭县鱼泉镇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定富,贵州若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某,男,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深溪镇

  .XX(上海)有限公司与L某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公司发现技师L某技术水平有问题,给公司造成了不少损失,通过初步调查发现其简历存在造假(但没有实质证据),但考虑到一起共事多年,给予一定经济补偿后将其辞退。L某不仅不感恩,还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赔偿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约10万元。由于没有L某简历造假的实质证据,公司在劳动仲裁阶段败诉,即将损失10万元。本律师接受公司委托后,向法院申请调查令,跨省到L某所在县城教育局等单位调取了L某学历造假的证据,并向法院提交了全面翔实的代理意见,最终案件胜诉,公司不用支付一分钱经济赔偿金。判决书号:(2019)沪0113民初260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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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疗诈骗罪判刑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阅读全文

  两辆摩托车相撞,男子颈椎腰椎多处受伤,起诉至法院索赔时,对方却表示受害人本身就患有颈椎病,应该减轻赔偿责任。法院会支持吗?请看本期案例。基本案情2021年1月杨小智驾驶二轮摩托车与相对方向同样驾驶摩托车的周大强相撞,致使二人不同程度损伤。交通事故发生后,周大强被送往医院救治,经诊断为:颈脊髓损伤不全瘫、颈椎间盘突出并椎管狭窄并全身多处骨折。周大强住院74天,花费医疗费7万余元,杨小智垫付4万元。交警大队作出事故认定书,认定:驾驶人杨小智承担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驾驶人周大强承担次要责任。吴大美系杨小智驾驶车辆车主,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2021年8月,经鉴定周大强因:损伤致颜面部多发瘢

  最高院:原告增加诉讼请求时,是否必须重新为被告指定举证和答辩期限1,原告增加诉讼请求时,是否需要重新指定举证期限和答辩期限,取决于增加诉讼请求的具体情况。如果该增加的诉讼请求基于新事实或者新证据,原则上应给被告指定新的举证期限和答辩期限,以便其能够对新增诉请所依据的新事实或者新证据作必要准备,以充分行使其辩论权。如果该增加的诉讼请求并非基于新事实或者新证据,而是在既有证据基础上对诉讼请求进一步明确或者扩充,则并非一律均需重新指定举证期限和答辩期限。2.当事人在庭审中将诉请的损害赔偿数额提高,但是并未提供新证据,而是对其损害赔偿计算方法作了新的阐明。这种对诉请的损害赔偿数额的提高并非

  律师费是否可以由败诉方承担,既是当事人所关心的问题,也是律师所关心的问题,那么《民法典》实施后,究竟哪些民事案件可以由败诉方承担合理的律师费?以及要求败诉方承担律师费应注意的事项:1、人身侵权类案件人身侵权类案件,交通事故较为常见,对于这类案件受害方因此而支付的合理律师费法院往往予以酌情支持。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被侵权人死亡的,支付被侵权人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的人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费用,但是侵权人已经支付该费用的除外。”这里等其他合理费用,包括被侵权一方因聘请律师维权而支付的合理律师费。地方高院规定:2005年的上海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