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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撤销案件的12类情形及法律依据

发布时间:2023-12-16 09:08:16    阅读量:

  欧亿体育在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下,认为有犯罪嫌疑而立案侦查,因排除嫌疑而撤销案件,属于正常工作现象。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第八条

  7.经济犯罪案件,经立案侦查,对犯罪嫌疑人解除强制措施之日起十二个月以内,仍然不能移送审查起诉或者依法作其他处理的;

  8.经济犯罪案件,经立案侦查,对犯罪嫌疑人未采取强制措施,自立案之日起二年以内,仍然不能移送审查起诉或者依法作其他处理的;

  10.对于轻微家庭暴力犯罪案件,在侦查过程中,被害人提交书面申请,不再要求公安机关处理或者要求转为自诉案件的,经审查确系被害人自愿提出的;

  12.犯罪嫌疑人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有重大立功或者案件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的,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条文释义与适用指南》强调,上述“强制措施”不应当包括拘传。此外,上述的强制措施指法律层面,并非实际操作层面,未采取强制措施仅指未作出采取强制措施的决定,而对于已作出采取强制措施决定,但犯罪嫌疑人在逃的,不在此列。